继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之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明确提出要“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合作办学”。就各级政府而言,在结合各地实际创造性落实好新法新政的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确立一个观点——只要依法、规范、诚信办学,营利性民办教育也是好的教育
现状下,除了在一些学段(如学前教育),一些地方存在变相挤压民办学校的情况,更有甚者对于存量民办学校分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缺少程序性规定和建设性措施。此种情况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二、秉承两个原则——坚守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公益属性,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应政策扶持
从民办教育新法到国务院30条再到各省域配套文件,所有涉及民办教育的法律及政策文件都毫不例外地强调:民办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以育人为宗旨,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客观地讲,营利性教育的兴起和发展,同样有利于节约政府公共财政支出、深化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不同阶层对教育服务的选择性和获得感。
三、标准三个环节——明确标准、严格准入,理顺体系、规范治理,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摘自《教育发展研究》2020年第5期)